【實習記者黎家茗】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上周五(7日)就《信託法》法案舉行第三次會議,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向傳媒總結表示,會上有議員冀政府對《信託法》的債權人保障細則進一步商榷,更冀釐清信託合同及遺囑之間執行的分別。
陳澤武指出,會上提出《信託法》的債權人或受益人的保障大方向是清晰的,如信託的設立、委託人、受託人、受權人的能力、權利、義務條款清晰但簡約,細則操作上有待政府進一步商榷。有議員提出對第三條信託須以合同形式或遺囑的形式為之,而合同常是雙方或三方協議,而遺囑常是單方面行為,提出須釐清兩者之間執行的分別。顧問提及第11條信託財產的獨立性,表述不夠清晰,指出若財產已轉給受託人(某機構),故使用獨立財產表述有誤,要釐清有關訊息。
另外,會上建議政府在條款上的細則寫得詳盡清晰些,如部分引用民法典的條款,在債權人的保障部分。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指,《信託法》的債權人或受益人的保障大方向清晰。(實習記者黎家茗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