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6)日公布案情稱,兩澳門居民得悉一個在廣西南寧市運作的「純資本投資」項目,該項目不涉及任何實體產品、任何正式註冊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持牌人),且不以貨物買賣賺取利潤,而是以招攬新會員會費作為利潤。兩人為此到處尋找下線,並於2008年3月至2009年10月期間招募了眾多下線成員。
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間,七名被招募的澳門居民因未能取回投資款項而向司法警察局報案,報稱總損失超過15萬澳門元。兩人因此被控以共同正犯方式觸犯一項發起及組織「層壓式傳銷」罪,初級法院審理後,兩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各被判處四年徒刑。兩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院裁定兩人上訴敗訴,兩人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提出「澳門特區法院不具審判權/管轄權」等問題。
終審法院合議庭審理後指出,鑑於上訴是以「違反管轄權規則」作為其依據,故終審法院僅對有關管轄權問題作出審理,被上訴裁判認為:已證事實顯示,不但二人招攬下線的事實是在澳門發生,甚至付款手續也在澳門完成,符合了《刑法典》第4條關於澳門法院具有管轄權的規定;再者,上訴人以及七名被害人均為澳門居民,即使本案的招攬行為並非在澳門發生,但根據《刑法典》第5條第1款d項的規定,由於兩上訴人被發現身在澳門,因此,澳門法院仍具管轄權,除非其行為在澳門不被視為犯罪,而在澳門「層壓式傳銷」已被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合議庭認同被上訴裁判對於事實事宜和具重要性的法律依據所作的準確分析,完全符合適用於本案的「屬地原則」,原審法院就本案管轄權問題所作的決定正確且恰當,因此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終審法院裁定,澳門居民在外地所作之犯罪事實,澳門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