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及《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專業操守最佳準則》文本的二維碼。(法務局提供圖片)
《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及《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專業操守最佳準則》文本今(30)日發布,兩份文件規定了調解員的資歷要求、評審機構評審流程、基本責任和原則、能力要求等,文件的出台將有利於統一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推動調解在大灣區的運用,為大灣區建設提供法律保障。
兩份文件由廣東省司法廳、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及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共同商定,於本(12)月10日獲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第三次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兩份文件的出台將有利於統一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推動調解在大灣區的運用,為大灣區建設提供法律保障。
《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主要規定了調解員的資格資歷要求、評審機構評審流程、除名機制、退出機制、名冊管理等。《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專業操守最佳準則》主要規定了調解員的基本責任和原則、角色定位、能力要求等。
文件的中文(繁體及簡體版本)、葡文版本及英文版本可到法務局網頁獲取。(編輯:楊瑞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