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林宇滔關注警方截取程序。(張庚睿攝)
立法會最終30票贊成,一票棄權下,一般性通過《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張庚睿攝)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強調稱,「唔係警方想聽邊個人電話就聽邊個人電話。」(張庚睿攝)
立法會今(29)日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最終30票贊成,一票棄權下,一般性通過法案。法案建議維持原有電話監聽制度中的基本原則,包括重罪原則、必要性原則、合法性原則、適度原則、最後手段原則;同時刑事警察機關必須先獲得法官命令或許可,才能進行通訊截取。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強調,通訊截取有一定的程序要求,對違反保密義務將資料洩露他人,未經法官批示而作出通訊截取等行為,均予以刑事處罰。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引介時表示,本澳的電話監聽制度由現行《刑事訴訟法典》第172條至175條所規範,相關制度自1997年生效沿用至今已超過24年。隨着通訊科技不斷發展、革新,面對當前的通訊技術和工具,現行電話監聽制度已跟不上發展,急須完善。因此,特區政府期望透過制定《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完善與國家安全相關法制和執行機制,加強遏止嚴重犯罪和高科技犯罪,維護國家和地區安全。
法案建議增加適用罪行,包括危害國家安全、恐怖主義等嚴重犯罪,以及一些除通訊截取外難以獲取證據的犯罪,例如電腦犯罪、透過電信實施的部份罪行,確保刑事警察機關能有效偵查相關犯罪。此外,因應通訊科技發展和通訊模式變化,與時並進規範通訊截取的方法和內容。
在保障權利方面,法案建議新設「通知」規定,在通訊截取結束後,如法官認定通訊的截取屬不正當,應向因此受損害的人作出通知。法案又建議增設專門的刑事處罰,明確規定刑事警察機關、電信營運者、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或其工作人員未經法官命令或許可作出通訊截取、違反保密義務將資料洩露他人、將透過通訊截取獲得的資料用作其他用途,均予以刑事處罰。
另外,鑑於通訊截取的實施必須賴以電信營運商、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的配合,法案建議訂定相關合作和保存義務。
多位議員表示支持當局利用合法手段打擊犯罪,但同時亦關注保障市民私隱權利。議員羅彩燕建議對於截取通訊個案進行檢視,同時定期向市民公布有關數字;議員林宇滔則認為應公布警方截取程序;議員高錦輝期望政府加大宣傳,釋除公眾疑慮。
黃少澤回應時表示,法案主要是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維護國家安全、個人權益等方面,而法案下可能受害的是犯罪人通訊自由,但為了整體利益而犧牲少部分人的利益都是應該的。黃少澤又認為,法案中加入不少保障條例,在監督方面亦十分清晰,法案中建議,如有需要,法官可隨時要求刑事警察機關提交錄音報告書或資料。
議員林宇滔則關注警方截取程序,黃少澤稱警方進行電話監聽時,會由技術偵查科做報告予局長,再送往檢察院,檢察官同意後做一份意見予刑庭法官,法官審查後再作書面批准,再一式兩份交給電訊營運商及警方,再由電訊營運商「開線」,他強調稱:「唔係警方想聽邊個人電話就聽邊個人電話。」
至於是否定期公布有關數據,黃少澤則表示,是否公布應由司法機關決定,行政部門是沒有理由要求司法機關公布相關數據。另外,若有居民懷疑被非法監聽,可向廉政公署、檢察院等部門投訴。(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