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舉辦社區講座介紹消費者權利。(消委會圖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上專頁已開通。(消委會圖片)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於明年元旦 (2022 年1月1日) 起生效,不論網購、預繳或上門推銷所訂立的合同,消費者可在七日冷靜期內解除,但消費者必須保存有關單據憑證,消費者可向經營者索取收據,內容需要包括店舖及通信資料、貨品和價格等,若經營者違反規定可被罰款。而預繳和上門推銷必須以書面訂立合同,至於網購交易合同,可透過紙張、電話或互聯網訂立。
為保障消費者各項權利、維護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所建立法律關係的公正及平等、提高營商行為的透明度,保障消費者合法利益及打擊不正當的營商行為,特區政府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 (《消保法》),法案特別規管遠程訂立合同、預繳式合同等,消費者享有七日自由解除合同權利,主要因消費者很多時候在沒有充分考量及了解的前提下購買相關服務,事後後悔卻未能退款,法案增加七日冷靜期,消費者購買服務後可以回家細看條款,如發現有問題可退款,能夠更好保障消費者權益。
法律對消費者及經營者作出定義,確定消費者獲得指導及取得資訊、健康及安全受保障、獲得具品質的商品及服務、經濟利益受保障、獲得損害賠償、參與在法律上有關自身權益的制定、獲得法律保護及便利訴諸司法七項權利。法律適用於澳門特區內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因提供商品或服務建立的法律關係,法律不適用範圍包括幸運博彩、互動博彩、互相博彩或向公眾提供的博彩活動;醫療服務;教育服務;法律服務;會計或審計服務;涉及有價證券的金融服務或因應金融市場波動而訂定價格的商品及服務的金融服務。
法案賦權澳門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及推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違法行為提起程序及科處行政處罰,同時負責接收及處理消費者提出的投訴,協助消費雙方解決消費爭議等。
消費者委員會工作人員向商戶派宣傳單張介紹經營者義務。 (消委會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