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公布《關於教育發展基金發放學校發展計劃資助之全面調查報告》,關於退還資助款項機制中提及,自2018年起,教發基金設立了一套謂之「初退」的機制,但退款機制及退款情況均沒有記錄在有關教發基金的資訊系統中,絕大部分的資助組人員無從得知申請者的退款情況,故每年在審批申請時,無以作為審批考量因素及標準之一。
廉政公署稱,經全面調查,發現教發基金在退款的事宜上,可說是並未依法予以重視,是導致特區政府此領域的公帑管理處於被動境況的關鍵。 在查得的證據資料中,能夠顯示教發基金資助有直接提及退款事宜之處僅有一處,就是作為學校申請資助指南的,由教發基金編制及每年更新的「學校發展計劃」資助申請章程,當中有關學校的責任與義務的章節裏,僅有一句簡單提及過。
雖自2018年起,教發基金設立了一套謂之「初退」的機制,即系統會按申請者輸入的資料而自動生成一份初步退款的列表,資助組人員會分別通知各受資助的教育機構須留意有關退款事宜;到了每年大約10月至11月份,資助組人員會以溫馨提示的方式,再次發函要求學校在收到退款表後60日內向教發基金作出相關退款,包括所有過往應退而未退的資助款項。然而,上述退款機制及退款情況均沒有記錄在有關教發基金的資訊系統中,絕大部分的資助組人員無從得知申請者的退款情況,故每年在審批申請時,無以作為審批考量因素及標準之一。 調查資料顯示,教發基金上述過於寬容的做法,直接導致於 2021年年底尚有屬於 2013/2014學校年度的退款未收回的狀況發生。
人員疏忽漏計錯算學校退款金額
此外,調查中亦時有發現資助組人員因疏忽而漏計錯算學校退款金額的情況。 2018/2019學校年度,某學校向教發基金申請開辦10班葡語課程的資助,教發基金批撥了合共41萬澳門元的資助款項。當資助組人員發現該校交來的證明文件中只有9班時,就直接 要求校方退回1班41,000澳門元的資助款項。然而,實證顯示當中兩班每週節數較其他班少,以致實際上全學年導師費每班只涉及34,650澳門元的資助款項,但教發基金除上述1班退款外,並沒有要求學校退回該兩班的資助款項差額共12,700 澳門元。
同一學校年度,某學校就職業技術教育的資助項目,向教發基金申請「課程設備之更新」的資助,當中申請購入2套直立式會展展示機,獲批2萬澳門元的資助款項;之後,申請者因實際只購入1套直立式會展展示機,教發基金遂要求校方 退回1萬澳門元,但資助組人員無留意單據文件中顯示校方購入的價格僅為8,000澳門元,退款應為12,000澳門元方為正確。(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