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公布《關於教育發展基金發放學校發展計劃資助之全面調查報告》,發現教育發展基金制定的「學校發展計劃資助申請章程」存在各種漏洞。廉署在調查中發現,在不少中/長期計劃的申請項目中,常會發現一些資助金額達相當巨額的資助項目,其實施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令人質疑。
廉署報告中舉例指,有某學校自2011/2012學校年度起,向教發基金先後申請「語言教育新天地三年發展計劃」、「綠色公民教育綜合計劃」、「科學閱讀發展三年計劃」等中/長期計劃的資助。 在2011/2012至2014/2015學年申請的「綠色公民教育綜合計劃」,主要是在一校舍天台上進行一系列的修繕美化的項目,並將此中/長期計劃外判給一私人實體負責。當中申請資助的項目包括連續兩年興建小溫室的工程,涉及總額近65萬澳門元的資助款項;以及為引入專家學者,在現有教師科研組進行在校本課程的基礎上,融合生命教育 與環境教育課程的理論研究與行動研究,而專門從內地兩間著名大學的教育學院聘請課程專家共6名。
在 2015/2016至 2017/2018學年申請的「科學閱讀發展三年計劃」當中,申請資助的項目包括連續兩年翻新化學實驗室工程,每年近140萬澳門元,以及連續三年進行課室閱讀環境及設計提升工程,每年12萬澳門元;而為了這些工程亦同時連續三年申請支付每年8萬澳門元的顧問公司設計費、每年5萬澳門元的工程監督費及每年2萬澳門元的公開招標費用。 對於諸如上述提及的資助項目和金額,無論性質與用途,都實在令人質疑跟「學校發展計劃」資助的初衷和原則是否吻合,是否存在必須以公帑予以支持及鼓勵實施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廉署還提到, 當廉政公署採取現場勘察方式進行調查時,發現該校校舍設計美輪美奐,所使用的家具不少屬國外生產,全校課室樓層的走廊各擺設了多台電腦資訊亭或資訊顯示屏, CCTV及WIFI更全校覆蓋,整體予人以奢侈之感,似乎跟教發基金推崇的節儉原則有所違背,印證了教發基金在審 批資助項目的標準上未將資助的必要性考量在內。
廉署認為,特區政府長期投放大量 財政資源在發展教育的施政工作上,「善用公帑原則」是教發基金發放資助款項時必須遵從的大原則,公帑應該被善用而不是被濫用或肆意揮霍,這就全賴教發基金的妥善監察了。(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