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公布《關於教育發展基金發放學校發展計劃資助之全面調查報告》,發現教育發展基金制定的「學校發展計劃資助申請章程」存在各種漏洞,在資助分析、審批、款項發放和監察等各個環節中,教發基金的意識及作為都存在一定的模糊狀況,致使很多能夠預見或預防的不規則情況發生,即使在2015年審計報告揭示部份問題後,改善工作仍未全面及到位,教發基金的監察粗疏且流於形式,默許學校「拉上補下」調度資助,影響管理及監察公帑運用,也從沒主動跟進執行兼收制度,屬行政不當,在執行法定退款機制上甚至明顯行政違法。
報告中提到,2020年9月,澳門區某學校發生前正、副校長涉嫌侵吞校方向教發基金申請「學校發展計劃」資助款項的案件,廉署一向關注涉及公有財產的不法行為,按行政長官指示,廉政專員隨即命令反貪局和行政申訴局聯合展開調查,由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負責向教發基金提供行政及技術上的支援,故廉署兩局人員同場派駐教青局,提取教發基金在過去不同學校年度,向全澳70多間非牟利及非高等私立學校過百校部以及私人教育機構發放「學校發展計劃」資助的大量文件資料,聽取相關人員的證言及實地視察多項受資助項目,全面審視有關資助的審查及發放機制上所存在的漏洞與不足。
教發基金審批申請未按章程
廉署在報告中指出,教發基金在審批個別申請時,沒有嚴格按照其編制的資助申請章程的規定批出資助,也沒有嚴格執行提交審批文件的特定要求。此外,2015年審計署早在審計報告中建議教發基金採取措施整理好資料庫,避免出現重複資助的情況,但廉署發現教發基金仍繼續在不同學校年度,以相同或相近金額批出相同內容的申請。廉署並質疑一些資助金額達相當巨額的項目,其必要性及合理性跟「學校發展計劃」資助的初衷和原則是否吻合。廉署強調,善用公帑是教發基金發放資助款項時必須遵從的大原則,公帑不可被濫用或肆意揮霍。
金額資助項目事後監察工作乏善可陳
廉署又發現,對牽涉較高金額的「中/長期計劃」工程及設備資助項目,教發基金的事後監察工作乏善可陳。而在其他非固定資助項目上,教發基金人員在核實獲資助學校提交的報告及證據文件的工作錯漏甚多,工作嚴謹度不足。廉署認為,相對其他基金而言,教發基金在要求學校作出相應的供監察用之資產管理機制上明顯薄弱得多。
許申請者「拉上補下」調度資助
廉署還發現,教發基金容許申請者以「拉上補下」的方式依己意調度獲批撥的資助款項,甚至對於突發開支,如臨時起意的維修、保險及水電等未事先申請的開銷項目,部分人員都寬鬆地任由申請者在各項開銷之間任意調度,也從未要求申請者退回差額,只要不超出申請並獲批撥的總資助款項,教發基金人員都會接納。
法定退款機制涉行政違法
廉署並指出,《教育發展基金制度》行政法規確立一套法定退款機制,但教發基金在被審計報告首次指出退款問題至今,竟仍未發現已有退款制度,還努力尋求及創設另一套機制去解決退款的程序及責任問題,尤其嘗試以《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的規定,自行訂定以60日為最後退款期限以支票形式退款,做法令人費解,顯然完全違反《教育發展基金制度》30日內退款的明文規定。廉署指出,有關的退款決定屬《行政程序法典》所規定的行政行為,教發基金對受資助者作出的通知必須依照該法典的規定,有關提供申訴的資訊亦須依法作出,調查結果顯示教發基金並沒按此做法,在依法執行退款機制事宜上,無疑是行政違法。
廉署又指出,教發基金從未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提醒申請者履行法定兼收制度,實務上對兼收制度亦採取被動態度。當其他基金在收到申請者申請資助並要求其填寫兼收聲明時,會主動通知教發基金發表意見,隨後教發基金才會按兼收比例計算應向申請者批撥的資助金額,本身並無主動監察兼收情況的機制,而且對於受資助設備或物品從不嚴格核實,對實際上有那些資產屬其資助範圍可說是全不知情,亦因而無從得知會否重複資助。教發基金在執行兼收機制上雖未至於不作為,但卻不主動依法作為,確實存在行政不當。
廉署在報告中還列舉多個實例,認為教發基金在各個階段的工作上,不論意識與作為都存在一定模糊狀況,致使很多能夠預見或預防的不規則情況發生,甚至出現具欺詐犯罪意圖者有機可乘的情況,險令特區政府蒙受相當巨額的公帑損失。
教發基金人員視察學校流於形式
廉署發現,教發基金人員視察學校只流於形式,極其量只能取得一般性的參觀效果,相關人員也沒有認真紀錄細節。至於設備和耐用品方面,教發基金在撥款資助後就置之不理,甚至放任受資助者任意放置、收藏、拆毀或銷毀以公帑開展的工程及購置的資產,暴殄公物、浪費公帑之風常見。另外,教發基金亦對外判承辦商監管一片空白,既無明文要求受資助者必須嚴格監管承辦商,亦無設立任何機制以便教發基金直接監管此等私人實體。
廉署在報告總結中指出,教發基金一直以合作態度積極配合調查,並檢討更新2021/2022學校年度「學校發展計劃」資助申請章程中部分規定,當中決定取消金額較大且出現問題最多的「中/長期計劃」資助項目、訂明不予資助的項目、為擬更換的軟硬件訂立最低使用年期、不支持重複購置設備或材料等,廉署認為上述要求有利監察核查公帑使用的真實性。但在監察涉及相當巨額資助款項的工程類資助項目,仍未見教發基金有特別的考慮及預防或計劃採取具針對性的措施,以杜絕不規則現象的發生。另外,教發基金雖曾製作內部檢視報告,但對於比較嚴重的遺漏適用法定退款制度及輕忽法定兼收制度這類明顯違法情況,該內部檢視報告中完全未察覺分毫。廉署強調,這是在堅守 「依法辦事」的原則中,必須嚴肅指出並給予勸喻的問題。
三基金合併在即 廉署冀盡快理順亂象
目前,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與政府代表正細則性討論《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及《高等教育制度》的修訂案,冀將現有的高等教育基金、教育發展基金及學生福利基金三個基金整合為一個自治基金。廉署認為,倘在涉及教發基金的全面調查中所發現的問題沒有被根治,可以預見當三個基金合併之後的問題將會更多,複雜程度恐怕更千絲萬縷、千頭萬緒,故宜抓緊時間先理順眼前亂象。
廉署在報告中建議行政長官勒令教發基金依法辦事,落實教發基金的退款制度和兼收制度等,並須嚴格依法執行不退款的法定後果,還要避免繼續容許」拉上補下」的報銷亂象出現。對於具一般市場價格的單項資助項目,廉署建議考慮以定額或按固定比例作為資助模式,避免申請者為了設法獲取資助上限的款項而肆意提出申請或混水摸魚。同時,還可考慮建設一個監察外判承辦商的誠信資料庫,供申請者參考並選擇,還應注意提供有助各單位人員之間暢順溝通的機制,統一內部工作指引及審批分析、監察核實標準等,此外還應認真考慮建立一套完整的人員迴避機制。
廉署在報告中又提醒各家受資助的教育機構亦同樣負有責任主動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積極配合政府的監察工作,並加強自身的財務審計人員配備及自我監督的力度,與政府一起將公帑使用得當,為澳門的下一代樹立良好榜樣。(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