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刑法典》新增「性騷 擾罪」,但未包括言語和圖像性騷擾。有議員和律師認為,政府未有將言語和圖像侵犯等性騷擾行為納入犯罪,是較為狹窄及單一,未必能符合大眾期望。
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代廳長張涵、法務局法律專家周翠雯、立法議員兼婦女聯合總會副理事長黃潔貞、律師何金明等昨日出席電台節目《澳門講場》,探討防止性犯罪問題。
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代廳長張涵(左二)、立法議員黃潔貞(右二)、律師何金明(右一)等,一同探討本澳性犯罪問題。(袁金秀攝)
言語、圖像亦可性騷擾
黃潔貞表示,有關諮詢文本對性騷擾行為定義過於單一,忽略言語和圖像等沒 有身體接觸的性騷擾,太過狹窄,認為立法時應更廣泛地考慮,不應以部分立法形式處理。
律師何金明認同黃潔貞說法,指如果單純以身體接觸作為性騷擾定罪量刑要件,較為狹窄,言語上性騷擾行為的確存在取證困難的問題,但不代表沒有操作性或現實性的需求,亦不排除將來科技或其他方面可作出證明力。
他個人認為,針對言語上的性騷擾,受害人可透過私罪,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維護自身權益。
內部處理「鹹濕佬」
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代廳長張涵表示,針對性言語或色情動作等,受害人可透過《刑法典》的侮辱罪作出處理,亦可提出民事訴訟。至於以行政規管或指引處理職場或學校上非接觸式性騷擾,即由機構或勞動部門以行政方式,在內部作出處罰及監察,是選項之一,這種方法在其他地區行之有效,當局持開放態度聽取意見。
對於有聽眾建議用錄音為言語性騷擾證據,張涵表示,錄音涉及私隱,當局會持續聽取意見,研究會否有較好的方法或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