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15)日舉行會議,就《核准〈稅務法典〉》法案進行第四次的分析及討論。(鄧穎莊攝)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15)日舉行會議,就《核准〈稅務法典〉》法案進行第四次的分析及討論,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會議中已完成第65至86條條文討論,亦與委員會作出了四項建議,希望與財政局商討。
《稅務法典》法案當中的第65至86條條文是關於稅務程序主體的一些規定、程序行為、內部文書的處理和通知方面,委員較為關注稅務證明書的有限期和通知方式等。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及秘書梁孫旭會後總結。黃顯輝引述委員對法案關注四大方向:第一,第72條第二項提及到政府發出的稅務證明書有限期為六個月,特別是物業或收入登記局的證明書要求,所登記的內容是動態的,而有關的物業已轉售或物業業主已改變,建議財政局發出的有關證明書有限期期限作一個解釋。第二是有關通告發出方式,黃顯輝指出,現時通知方式都離不開單掛號信和平郵,而《法典》是政府較為嶄新的安排,委員會建議利用一戶通和財政局網頁等電子政務方式,讓納稅人較容易地獲得通知。
第三則是稅務住所,他稱,掛號信寄出後就會產生通知效力,委員發現掛號信有被退回問題,希望財政局能給予解釋。而第四是張貼告示的方式,一直以來都是張貼在稅務行政當局部門,張貼後就被視為已通知,認為時間太短,與其他一般行政程序通知有所不同,建議需要運用好網站資源。(編輯:鄧穎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