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續討論修改《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案。(梁佩茵攝)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14)日繼續討論修改《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政府在會上指出,過去一些經營非法旅館的人士多數是短期逗留的旅客,且多數是以「二房東」身份再出租,「出事」後難以跟進處罰,因此規定入境本澳時獲准逗留期限不多於90日的旅客,除非一些豁免情況,否則若不是入住獲政府發牌的酒店業場所,一律被視為入住非法旅館。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引述政府代表稱,在現行法律生效的11年間,旅遊局合共查封了1,695個單位,部分涉及重覆查封,有2,309宗被處罰,其中只有195宗繳交了罰款。違法經營者有兩成是本地居民,近七成是內地居民,並以短期逗留人士居多,一成多是其他地區人士。
政府解釋,根據過往的執法經驗,發現較多情況並非是業主經營非法旅館,而是業主透過中介將單位租給逗留期少於90天的非本地居民,相關租客再將單位改為非法旅館。由於相關租客是非本地居民,當中有不少人士以假證件簽訂租約,導致難以識別其身份,檢控時有一定困難,即使在科處罰款時,由於相關人士離澳後在澳沒有任何財產可抵賞罰款,因此執法效果並不理想。因此政府制定業主不能租予逗留期限少於90天的非本地居民,但屬高等院校、宗教團體及其他非牟利法人或機構基於學術、宗教、慈善、體育或文化活動而提供住宿的情況除外。
委員關注為何以90天作定義範圍,李靜儀引述政府指,出入境條文有定明除非是外僱或逗留特別許可,否則旅客均以不超過90天作逗留期限,且過去較多涉及非法旅館的人士都是逗留日數不多於90天的旅客,因此認為90天作定義範圍在實務上能較易操作。
有委員關注一些地區如香港或英國的旅客簽證逗留日子多於90天。不過法案亦有訂明,未持有酒店業場所准照者,若向一般旅客提供住宿,即使該旅客逗留期限超過多於90天,倘若在調查前有關人士未有依法與住宿者訂定租賃合同,且未有向財局作出房屋稅申報,亦會被視為提供非法住宿。當局承認修法亦未必可完全遏制非法旅館,承諾會檢視條文研究進一步清晰範圍,避免「鑽空子」情況。
政府又提及,旅遊局目前有42名督察負責巡查非法旅館的工作,當局亦有增加行政人員跟進相關工作,未來將優化投訴服務,並與內地相關部門合作宣傳有關本澳禁止非法旅館的資訊。 (編輯:梁佩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