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前消防員於2017年在一間當舖內出售一隻其妻子不正當據為己有的手錶,觸犯「詐騙」罪,被初級法院判處六個月徒刑,緩期一年執行。保安司司長因此對他開立紀律程序將他撤職,該消防員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遭駁回後他仍然不服,向終審法院上訴。終審法院合 議庭近日裁定上訴敗訴。
合議庭指出,該消防員被認定觸犯的「詐騙」罪是一項故意犯罪,因此法院判處其有罪的前提除要查明此項犯罪的客觀事實之外,還要查明其存在故意這一項主觀要素。因此其不能在紀律程序中辯稱其為「非故意」而要求減輕情節。
另外,其知道有關手錶為妻子拾獲而非其妻所有,因此不能以信任妻子所言為藉口來辯稱其行為符合「不能要求採取其他行為」的阻卻情節。
儘管其做出有關行為時正在休假,且身穿便服,但有關案件是公開審判,其有罪的消息必定公之於眾,在任何一名市民看來,保安部隊人員犯罪都會嚴重地損害澳門特區保安部隊的形象、 聲譽、威望及尊嚴。
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根據有關通則,該消防員的情況滿足了必須撤職處分的情況,裁定上訴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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