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首次審議《信託法》

信託定義及受託人資格引關注
08/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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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定義及受託人資格引關注
信託定義及受託人資格引關注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右)指,顧問團促請政府就信託定義及受託人資格作進一步說明。(實習記者胡可兒攝)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前天(7日)首次細則性討論《信託法》法案,法案建議在設立信託的必要內容當中,需要載明受益人的識別資料和程序。小組會認為,條文與公益信託相矛盾,期望政府說明。

公益信託恐被排除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在會後表示,顧問團關注到信託的適用範圍,認為法案條文對信託的定義,泛指所有類型的信託,而設立信託的必要內容中,需要載明受益人的識別資料和程序,與公益信託相矛盾。陳澤武稱「目前較流行的公益信託,由於涉及公共利益,是沒有特定受益人,這些方面與法案好像有小小矛盾,希望政府清晰有關條文。」

七種實體可任受託人

法案對受託人亦別資格要求,僅七種實體可成為受託人,包括信用機構、金融公司、財產管理公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退休基金管理公司及按特別法獲許可從事信託業務的實體。陳澤武表示,委員會關注為何僅實體才可擔任受託人,有部分委員則贊成由實體成為受託人。陳澤武稱「鄰近地區允許自然人成為受託人,希望政府解釋自然人無資格成為受託人的考慮因素。」

法案共30多條條文,委員會將在下周開會繼續討論。陳澤武表示,雖然法案屬框架性一般制度,但技術性高,相信政府和立法會顧問之後需舉行多次技術會議。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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