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艶芳胞兄梅啟明昨(2日)入稟高等法院,控告電影製作公司安樂影片,指電影《梅艷芳》侵犯商標。(電影劇照)
電影《梅艷芳》上月上映,梅艶芳胞兄梅啟明昨(2日)入稟香港高等法院,控告電影製作公司安樂影片,指電影《梅艷芳》侵犯商標,向法庭申請禁止令,禁止製片商及相關人士繼續侵犯商標,交出所有侵犯商標物品並賠償。
原告為梅啟明,被告為安樂影片有限公司。入稟狀指,原告持有「梅艷芳紀念有限公司」主辦活動紀念梅艷芳,自2004年11月24日起持有「梅艷芳」及「Anita Mui」的商標,又指她生前非常知名,名字品牌名稱及連帶商標極具商業價值。入稟狀提及,原告於2018年遞交「防禦商標」申請,將商標覆蓋範圍具體化,涵蓋影音器材、文具、服裝、各項商業活動及學術活動等。
入稟狀續稱,被告於製片過程、製作電影的宣傳品,印刷品,未得原告同意使用上述商標。由於原告持有商標,及作為梅艶芳胞兄,令公眾被誤導而錯誤理解該片與原告息息相關,造成原告的損失,原告更認為被告會繼續相關侵犯商標行為。(編輯:陳妙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