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北體大畢業人士恢復治療師執照

衛生局以台灣課程作參照被判敗訴
26/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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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以台灣課程作參照被判敗訴
衛生局以台灣課程作參照被判敗訴

一名於2009年畢業於北京體育大學運動康復系的人士,2010年於衛生局取得治療師(運動醫學)執業准照,五年後向衛生局申請中止執照獲批。然而該名人士在2017年8 月向衛生局申請復牌被拒,其後該人士與衛生局之間發起訴訟,最終該名人士上訴至中級法院勝訴。中院認為,衛生局以「台灣地區大學的物理治療學課程」作為評審標準,存有違反法律的瑕疵。

該名人士於2017年8月,向衛生局提出復牌申請但不獲批准,為此提起必要訴願但被駁回,其後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2018年12月11日,行政法院經審理裁定衛生局行為違反了經「5月18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之12月31日第84/90/M號法令(《管制私人提供衛生護理活動的准照事宜》)第六條第二款d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基於此撤銷衛生局有關行為。

但衛生局敗訴後,2019年重新審查該人士所提出的申請後,衛生局仍決定不批准復牌申請。該名人士再次上訴,行政法院亦判人士勝訴。衛生局局長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葡萄牙之教育場所於回歸後應該理解為中國內地的教育場所,對於非於澳門或葡萄牙完成之課程,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方視為具備從事有關職業之資格:1. 獲國際組織認可為適合於教授該等課程之教育場所完成;2. 確保與澳門或葡萄牙之課程具相同程度者。有關人士於2009年畢業於北京體育大學運動康復系,為國家官方認可之教育場所,視為適當之場所。至於判斷該人士的學歷是否符合上述第二個條件,衛生局應以澳門或葡萄牙的同類課程作為參照標準,只有當澳門或葡萄牙沒有相同課程可作比較時,才可考慮其他地方及大學的相同課程。在本案中,由於衛生局在沒有合理解釋下使用非法定的評審標準 (以台灣地區大學的物理治療學課程作為參照,而非以澳門或葡萄牙的同類課程作為參照標準),故被訴行為存有違反法律的瑕疵,應予以撤銷。 (編輯:陳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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