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凌晨1時起乘坐飛機往返澳門須出示七天內核酸陰性檢測證明(圖片源自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下稱「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新冠肺炎的疫情,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2條及第14條的規定要求,自2021年11月24日早上1時起:
1) 所有擬由澳門出境登上民用飛機前往外地的人士,須出示包括採樣日的七天內核酸陰性檢測證明;
2) 廢止第124/A/SS/2021及165/A/SS/2021衛生局公告。違反者除可能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尚可被採取強制隔離的措施。
同時,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及第13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及第2款的規定要求,自2021年11月24日早上1時起:1) 所有由中國內地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士,須在登上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飛機前出示採樣日後七天內符合衛生當局要求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未能出示的非澳門居民可被拒絕入境;
2) 廢止第140/A/SS/2020及第173/A/SS/2020號衛生局公告。違反者可能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責任。
此外,應變協調中心強調,離境旅客除應遵守上述要求外,還應留意目的地城市的個別要求,如目前由澳門往北京仍須持有48小時內核酸陰性檢測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