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2021號行政法規《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昨(15)日起正式生效,法規明確任何現時未納入准照範圍之外賣食品經營場所(簡稱外賣店)須依法進行登記,市政署提醒外賣食品業界必須留意申請期限及申請要求等內容,若違反《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的相關規定,均可能構成行政違法,可被科處5,000元至35,000元罰款。
市政署稱,隨著《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正式生效,任何現時未領有准照,且涉及食品處理、加工、調配的外賣場所,包括:小食店、外賣飯盒店、燒味 / 鹵味店、外賣飲料店、壽司刺身店、麵包西餅店、涉及烹煮或調配外賣食品的便利店及手信店等均須依法登記。上述申請登記的外賣場所必須設有「實體店」,且不得設於與生產經營外賣食品活動明顯不符的不動產內,例如住宅, 否則將不予登記。
外賣食品業者須留意登記期限,於法規生效前已經在財政局申報開業的外賣店,須自法規生效後的六個月過渡期內,即明(2022)年5月15日或 之前完成登記並獲發登記證明;現時新開業的外賣店則須在獲發登記證明後方可向公眾開放,否則將可被科處20,000元(澳門元,下同)罰款。
另外,為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法規同時明確規定,已完成登記的外賣店均須在店舖顯眼處張貼登記證明;若透過互聯網或手機應用程式作經營或推廣途徑則須於上述媒介上顯示店舖的登記資料, 如場所登記編號,以供消費者閱覧。網路第三方食品交易平台亦須確保進駐平台經營的外賣店已經完成登記,並將已登記的資料顯示於平台上。
市政署持續派員走訪商戶推廣外賣食品場所的登記制度。 (市政署提供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