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今 (15)日起正式生效,非澳門居民入境並在澳 門特區逗留須具備的維生資源。其中逗留不超過七日者,須具備最少5,000元(澳門元,下 同),否則可被拒絕入境。此外,外地僱員首次入境時,應至少具備相當於5,000元的「維生資源」。
上述新出入境條例要求,凡年滿18歲的非居民入境澳門時,應證明擁有可持續滿足其本人及家庭成員在食物、住宿、醫療衛生方面基本需求的適當資源。自今日起,若計劃來澳逗留不超過七天,所須維生資源為最少5,000元;逗留14天內為最少一萬元;21天內為最少1.5萬元;超過21天則為最少2萬元;另外,同行家人的金額每人分別按80%計算。
一般情況下,經適當審批程序而獲批給逗留特別許可的非居民,例如外地僱員、外地學生等,並非重點審查對象。但是,外地僱員於首次入境時,應至少具備相當於5,000澳門元的維生資源。
過往非居民入境本澳須具備一定維生資源,且僅接受現金形式展示。新出入境條例今日生效後,展示維生資源不一定為現金,可允許以旅行支票、信用卡、電子支付工具等形式證明。另外還有可豁免的條款,例如出具本地書面擔保等。
據治安警統計,近三年因無法出示足夠維生資源被拒絕入境的非居民約2,100人次, 當中外籍人士約1,800人次,佔86%。
2B新出入境條例生效後,外地僱員首次入境時, 應至少具備相當於5,000元的「維生資源」。(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