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約記者李燊 】立法會三常會昨(11)日首度分析討論 「修改第5/2017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法案主要建議對《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中有關「專項信息交換」 及「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的規定作出修改,包括建議專項信息交換所涉的適用範圍擴展至退休基金及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管理實體所擁有的信息。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指,三常會關注本澳相關金融機構之數量及營運狀況等問題,冀政府代表出席解釋有關詳情。他又稱,法律旨在履行國際義務,避免雙重徵稅,打擊逃稅及洗黑錢活動。
黃顯輝介紹,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稅務信息透明與交換全球論壇」對澳門特區作出稅收信息交換工作的評審後,撰寫了專項信息交換評審報告及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初步評審報告。在有關報告內,提出修改本澳現行稅務信息交換法律規定的建議。法案主要建議對《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中有關「專項信息交換」及「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的規定作出修改。
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方面,法案建議專項信息交換所涉的適用範圍擴展至退休基金及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管理實體所擁有的信息。法案又新增《二月八日第6/99/M號法令》及「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他指該法案所規範的對象擴闊了,將來法案通過後,受規範的對象將增加從事退休金或退休基金及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的金融機構,因此委員會關注涉及機構數量及營運狀況。
黃顯輝又稱,法案又建議金融機構須要求開設新金融賬戶的客戶提供可證實其屬境外稅務居民的自證證明或相關文件,作為開設新金融賬戶所需文件的組成部分,即由以往「新客戶」的定義範圍擴至開設新金融賬戶的客戶。法案又同時增設對自動信息交換的違規處罰規定。
委員會關注法案對離岸公司影響
另外,黃顯輝又提及,根據15/2018號法律廢止離岸業務法律制度,因應離岸機構制度被廢止,有關所有離岸機構牌照的失效、被廢止已經在 今年1月1日全部完成。因此法案建議,從事離岸業務許可已失效或被廢止的離岸機構所擁有的信息,使用經本法律修改的5/2017號法律有關信息 交換的規定,同時廢止第5/2017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三)項(2)分項,即「訂定適用於離岸業務的法律制度的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但委員會關注離案公司是否經已解散,抑或以有限公司或分公司形式營運,冀政府提供資料,委員會亦冀了解法案對已解散的公司、負責的清算人有何影響,如何執行法案的規定。
最後,黃顯輝表示,委員會將會把是次會議提出的問題反映給政府代表,委員會希望在2022年1月4日完成該法案的審議工作,提交意見書。
立法會小組會首次討論修改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特約記者李燊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