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11)日首次討論修改禁止非法旅館法案。法案建議對外地入境人士逗留期限不多於90天時,僅可接受合法經營酒店場所提供的住宿。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向傳媒講解時稱,委員會希望政府解釋非法住宿的定義及適用範圍,包括涉及具體範圍的人士、以天數作劃分界限目的等,委員會亦關注親屬無償提供住宿,質疑會否出現規避和濫用等。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委員會希望向政府了解過去相關的執法成效,「90天界限」的立法目的等;針對法案容許有關旅客入住高等院校、宗教團體及其他非牟利法人或機構基於學術、宗教、慈善、體育或文化的活動而提供的住宿,又或與提供住宿者有親屬或工作等私人關係。委員會關注會否衍生濫用、規避的情況,而現行法律也容許旅客入住親戚等家中,會否存在執法困難的問題。同時亦希望政府說明過去10年追收罰款、涉及在非法旅館住宿的人士簽注類型、部門之間合作共同執法的成效,以及本澳經濟型酒店數據等。委員會認為過往居民舉報後,由旅遊局主導、警方協助執法,惟旅遊局人員到場後面對可能不止非法旅館問題,或涉及其他罪行;同時希望當局進一步說明「非法收留」和「非法住宿」兩者分別。例如收留逾期逗留人士,可觸犯非法收容罪,與非法提供住宿的行政措施、執法上有否關係。(編輯:劉凱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