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涉嫌以置業移民申請臨時居留許可,隱瞞與妻子已離婚,辦理居留續期和樓宇買賣合同,中級法院裁定被告偽造文件罪,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緩期兩年六個月執行。
案情指出,被告、其配偶及兒女共四名家團成員於2006年以購買不動產為由向貿易投資促進局(下稱貿促局)申請臨時居留許可,於2007年獲批,並在同年12月獲發出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三年後與妻子在內地辦理離婚手續。2011年,向貿促局辦理臨時居留續期時,在申請書上仍填報為已婚,聲明仍維持夫妻關係。2012年,辦理樓宇買賣合同亦聲稱其為已婚。初級法院經審理上述案件後,裁定被告兩項偽造文件罪,合共判處三年六個月實際徒刑。被告不服,針對上述裁判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指出,雖然被告在不同時間先後兩次犯罪,但他只有一個犯罪決意,被告為了使婚姻狀況的聲明前後一致,「迫使」再次犯罪。因此,改判被告一項偽造文件罪,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緩期兩年六個月執行。(編輯:鄧穎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