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警昨日在記者會上介紹出入境新規定。(劉凱輝攝)
有意見擔心新規定可能會對旅客來澳造成不便。(資料圖片)
旅遊業議會理事長黃輝表示,現時並非實施新措施的最佳時機,冀政府進一步解釋其具體細化操作,避免旅客有所誤解。(資料圖片)
《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已在今年8月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同月16日正式公布,而相應之《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則在昨(8)日公布,出入境新法將於下周一(15日)生效。
《施行細則》中亦對非居民出入境做出更明確規定,其中非居民來澳七天以內者需證明擁有至少5000元維生資源,否則警方有權拒絕其入境。而逗留本澳21天以上者,則需證明至少擁有20,000元。
相較原有規定,出入境新法主要增加和調整了獲批給逗留期後出入境有效期尚需具備的最短期間提升至90日,以及居留許可有效期和續期的規定,取消原有制度中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後的180日內仍可辦理續期之規定,明確居留許可因有效期屆滿而失效,並為此設立續期的過渡性安排。
不過,細則中關於非居民入境需擁有最低維生資源的規定,引起坊間眾多討論。
主要針對短期逗留人士
新法第24條第四項指出,非居民若未能證明擁有逗留期間適當的維生資源,或購買返程運輸憑證所需的資源,當局有權拒絕其入境及相關簽證許可。
根據昨日公布的第16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逗留不超過七日者,最少5,000元;逗留七日以上但不超過14日者,最少10,000元;逗留14日以上但不超過21日者,最少1.5萬元;逗留21日以上者,最少20,000元。而家團成員入境澳門,所指金額按每人增加80%計算。
警方亦有權要求非本地居民出示最少5,000元作維生資源,否則警方有權拒絕入境;所需金額不一定為現款,可為旅行支票,本澳接受的電子錢包等;亦有豁免或減少的規定,例如出具本地書面擔保等。
有關規定主要針對來澳旅客,一些長期逗留在本澳人士,如外僱、內地學生、特別逗留證人士便沒有此項規定。
2003年已有相關規定
事實上,有關規定其實是「舊規新例」,在現行的第4/2003號法律《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中已經規定,不擁有逗留期間所需的維生資源者可拒絕入境,非澳門居民必須證明擁有不少於5,000元作為在澳期間的維生資源。而今次所做的批示,則是對不同逗留日數做出相應規範。
或對短途客有影響
雖然維生資源的規定一直存在,但新的出入境法律也可能對旅客入境帶來影響。旅遊業議會理事長黃輝昨日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政府選擇在現時公布有關新措施,相信當局是想保障在疫情下來澳人士能有充足的基本維生要求,這亦是無可厚非。但作為旅客角度來看,新措施必定會帶來一定程度的不便,即例如是一個「兩大兩細」的四人家庭入境本澳,便需持有約兩萬元或相關證明才能入境,這或多或少在旅客出入境時會有所不便。因此冀當局能再進一步對外解釋有關新規定,避免來澳旅客會有錯誤理解。
黃輝亦對實際操作有疑問,是否入境人士在過關時須向關員出示有關現金或電子錢包餘額?還是會以填表聲明方式便可?細節的操作仍有待當局進一步釐清公布。他又認為,當局在現時公布有關新措施並非最佳時機,因現時在疫情之下,本身來澳旅客量已不多;尤其是對於一些來自廣東或大灣區的短途即日來回旅客,或是未來或與香港恢復通關後,對有關旅客都會造成某程度上不便。
酒店場所經營人新增義務
法案公布一年後生效
《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中的第60條「運輸經營人提供資訊的義務」及第61條「酒店場所經營人的義務」,則於法案公布後一年才生效。
新規定要求經營航空運輸的商業企業主或非用於商業經營的航空運輸工具的所有人,一經完成乘客登機手續,應將包括機組人員在內的全部運送至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的下列資料傳送至治安警察局,當中包括個人身份證明的基本資料,包括完整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所使用的護照、旅行證件或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獲接納的其他文件的編號、種類及有效期。
而經營酒店場所的商業企業主應登記非持有居民身份證、特別逗留證或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的住客及其十六歲以上陪同者入住及離開酒店場所的資料;在24小時內將根據上項的規定登記的資料及被登記人的個人身份資料通知治安警察局;在發現實際入住者未提供為以上兩項的效力所需的資料或反對處理其個人資料時,以此作為合理理由拒絕提供住宿及拒絕其進入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