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實習律師,於2018年9月15日時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一節行政法課時遲到,就請求同學幫忙「代簽」,以圖欺騙中心負責人,最終被中心揭發事件。律師業高等委員會對兩人作出警告的紀律處分。其後律師公會不服處分過輕,上訴至終審法院敗訴。終院維持警告的紀律處分。
事件發生於2018年9月5日,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有一節行政法課,一名實習律師因遲到,便透過手機與同學聯絡,請其代為在出席簿冊上簽名。於是該名同學為自己簽署完後,便為該名遲到的人士作出簽署。兩人共同欺騙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負責人。律師業高等委員會其後對兩人作出決議,處以警告的紀律處分。但律師公會不服,認為上述處分過輕,故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該行為的司法上訴。
中院判決後,指遲到的實習律師科處警告的紀律處分明顯過輕及不適度,裁定律師公會提起的司法上訴部分勝訴。其後該名實習律師不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對案件作出審理,指出原則上不能對行政當局在法定種類及幅度內所科處的紀律處分作出司法審查。換言之,法官的介入僅限於出現嚴重錯誤之情況,即在所科處的處罰與行為人所作之不當行為之間出現明顯不公正或明顯不適度之情況。
終院指出,必須將限制性行政行為所追求的財產、利益或有價物與因該等行為而犧牲的個人財產和利益相比較,以判斷具體適用的措施是否適度。只有在認為有關犧牲是不可接受和不能容忍的情況下,才應得出結論認為違反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指導原則,如適度、合理性和公正原則。而在本案中不認為律師業高等委員會在對兩名實習律師科處警告處分方面存在明顯或嚴重的錯誤,也不認為該紀律處分明顯不適度。故終院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裁判。 (編輯:陳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