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入境法律制度及其施行細則將於11月15日生效。(治安警提供圖片)
新修訂的第38/2021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今日公布並將於15日生效。新行政法規的內容包括: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的行政程序,護照及旅行證件以外為出入境管控效力獲接納的其他文件,出入境證件的最短剩餘有效期,逗留特別許可的制度,以及居留許可及延遲續期兩項較重要的費用。
相對於原有規定,新行政法規增加和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
規定行政當局處理逗留特別許可及居留許可申請的期間;
將獲批給逗留期後出入境證件有效期尚須具備的最短期間提升至90日;
增設在公共實體間合作活動範圍內提供服務、履行仲裁員職務、在政府間或區際合作範圍內履行代表職務,以及傳統商販的逗留特別許可;
調整居留許可有效期和續期規定,特別是取消原有制度中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後的180日內仍可辦理續期之規定,明確居留許可因有效期屆滿而失效,並為此設立續期的過渡性安排。
就新法的重點修改內容,以及出入境、逗留及居留方面的相關規範和行政手續,治安警察局將適時作進一步公布。
第16/2021號法律第一百零一條中關於非居民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期間擁有適當維生資源的評估標準,運輸經營人和酒店場所經營人以安全方式向治安警察局傳送資訊的規範,連同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規定之相關行政費用和減免條件,以及第四十五條所指的印件、憑證及表格的專用式樣,均會透過行政長官批示予以訂定。其中,有關維生資源評估標準之批示已於今天公布,其他事宜則將適時公布。(編輯:黎家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