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配合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規定,特區政府制定本法規,並廢止第5/2003號行政法規《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以及第18/2003號行政法規《特別逗留證》。
新法規除引入相關的規定外,增加和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
規定行政當局處理逗留特別許可及居留許可申請的期間;
將獲批給逗留期後出入境證件有效期尚須具備的最短期間提升至90日;
增設在公共實體間合作活動範圍內提供服務、履行仲裁員職務、在政府間或區際合作範圍內履行代表職務,以及傳統商販的逗留特別許可;
調整居留許可有效期和續期規定,特別是取消現行制度中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後的180日內仍可辦理續期之規定,明確居留許可因有效期屆滿而失效,並為此設立續期的過渡性安排。
行政法規將與第16/2021號法律同於本年11月15日起生效。(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