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協商權利是《工會法》的核心
01/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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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協商權利是《工會法》的核心
集體協商權利是《工會法》的核心

苦等多年,《工會法》公開諮詢終於在昨(31)日正式展開,不過在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對本澳經濟帶來衝擊的當下,《工會法》立法呼聲恐怕處於最低迷的階段。然而無論從保障勞工權益及完善《基本法》立法義務來看,《工會法》立法已經不能再拖下去。

經多年的等待,澳門作為兩岸四地中唯一沒有就《工會法》立法的地區,有關的立法工作始終受到不少爭議。過去多年來,關於《工會法》的立法提 案 次被駁回,儘管社協曾於2017年透過獨立第三 方機構進行《工會法》立法的調研,得出澳門已具條 件為此開展立法工作,但澳門不需要《工會法》的意見聲量仍然在立法會佔有一席之地,完成這項《基本法》要求的立法使命,唯有等待政府出手。

從諮詢文本的內容來看,集體協商權利的確立,對本澳維護勞工權益,平衡勞資天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集體協商權或談判權是勞動三權中的核心權利,國際勞工組織在1981年通過的《集體談判公約 》中明確指出,集體協商是工會團體與僱主或僱主團體就勞動權益交涉溝通的機制,透過工會的集體力量創造對等的談判環境,避免小員工對抗大公司的不平等協商情況,從而讓員工免受威脅,創造更好的勞動環境。

雖然鄰埠香港早已就《工會法》立法,但當中卻沒有賦予工會集體談判及簽訂集體協議的職權, 令勞權難以伸張。諮詢文本參考新加坡、馬來西亞及兩岸三地,也只有香港沒有明確集體談判權,澳 門能夠從善如流,也算是一大進步。不過,《基本法》第27條保障的罷工權,諮詢文本就沒有提及。

《工會法》的立法,觸動了勞資雙方根本上的矛盾,這是為甚麼立法推動如此緩慢的原因,不少意見認為本澳有緊密的社團結構,加上社協制度, 本身已有機制處理勞資雙方的問題,然而從過往的經驗來看,社協經常無法就各項議題達成共識,不 少會議更是閉門進行,對於勞資雙方而言都不是萬 全之計。

澳門的未來需要與國際、區域緊密接軌,《工會法》的立法不僅僅只是保障勞方的權益,也能讓資方的權益獲得更清晰明確的保障,也能夠促使企業完善治理與構建更加現代化的架構提供動力,令澳門的法律制度能夠與鄰近地區進一步對接。

由於疫情的衝擊,中小企業營商壓力倍增, 《工會法》的立法相信會受到不少阻力,但相關的討論與行動已經等得太久,期望政府藉由公開諮詢的機會,促使勞資雙方更多的討論與溝通,化解不必要的疑慮,令相關立法工作得以順利推進,完成《基本法》賦予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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