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一人有限公司東主,為逃避僱員工傷賠償責任,竟申請註銷公司並謊稱公司一段時間無運作,以及無任何資產和債權或債務用來分配及承擔,被檢察院控以一項僞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緩期二年執行。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日通報案情指,涉案僱主於2014年3月25日至2018年10月3日為涉案一人有限公司唯一股東。2018年4月30日, 有僱員在公司地舖閣樓工作期間,被同事搬運的裝有朱古力紙箱碰撞到右腳跟,導致右腳踝被壓傷。2018年6月7日,僱員就工傷意外到治安警 察局求助,並在同年7月5日向勞工事務局進行工 作意外申報。僱員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地點因執行僱主的指令而發生意外,根據法例規定,在公司沒有購買勞工保險情況下,涉案公司須承擔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用、暫時絕對無能力之損害賠償及長期部份無能力之損害賠償,但僱主為逃避承擔工傷意外賠償責任,於2018年7月14日,要求僱員簽署一份「協調書」,由僱主與涉事同事合共向該僱員支付4,000元(澳門元,下同)賠償, 並要求其永遠不能再追究事件責任及前往警方銷案。
在2018年9月之前,該僱主一直與勞工事務局調查員有聯繫及按時提交相關資料,直至2018年10月3日,該僱主向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申請註銷涉案公司,謊稱公司在2018年1至9月份並無任何運作,營業結果為零及涉案公司並無任何資產和債權或債務用來分配及承擔,但實際情 況是,該公司在2018年4月30日仍在運作,且有關工傷意外債務尚未結算,因此被檢察院控以一 項僞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
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後指出,僱主的行為使涉案公司並無任何資產和債權或債務用來分配及承擔這一法律上重要之事實,不實地載於商業登記之官方文件內,使得涉案公司完成清算而消滅。相關不法行為導致政府動用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為涉案公司墊支47,249.01元工傷意外賠償,當中仍未包括受傷僱員之後的醫療費用。
檢察院控告一名本地東主「僞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他涉嫌申請註銷公司並謊稱無持有任何資產, 以逃避僱員工傷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