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局長黃志雄期望社會各界對有關內容作出充分討論及發表意見。 (鍾佩欣攝)
文本中建議提出「集體協商制度」,工會代表僱員與僱主或僱主團體就勞動權益等事宜可進行交涉及溝通。 (鍾佩欣攝)
澳門《基本法》第27條明確保障本澳居民擁有組織及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與自由,但回歸祖國22年來,始終未能對此進行立法,十多年來,立法會先後12次提案立法均告失敗,終究須待政府出手。勞工事務局上周六宣布,自昨(10月31日)日起至12月14日就《工會法》立法進行為期45 天的公開諮詢,隨後開展一系列立法工作。
諮詢文本中,工會的類型將分為行業工會、職業工會及企業工會三類,廣受關注的集體談判權也在其中體現,但就未提到罷工權等議題。勞工局局長黃志雄期望社會大眾對有關內容進行充分討論,並踴躍發表意見。
本澳是兩岸四地中唯一未有就工會權益立法的地區,回歸22年來,立法會議員12次立法提案均被否決,理由是有關立法需由政府主導,且多數商界議員認為澳門社會並無《工會法》立法的需要。
時至今日,延宕多時的《工會法》終於在政府主導下進入立法程序。是次的諮詢文本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工會登記制度,第二部分是集體協商制度。勞工局表示,明年6 月12 日前對外公布諮詢總結報告,並開始相關的立法工作。
成立工會需經登記 七人以上提出申請
為了逐步完善勞動範疇法律法規,現階段適宜以循序漸進的方式,透過專門法律,對僱員組織和參加工會的相關權益作出規範,以明確規範工會的法律地位、工會團體的組織及運作,以及工會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文本,成立工會須經登記才能成為工會,行使法律賦予工會的權力,原則上所有僱員都可自由組織及參加工會,同時建議至少七名會員簽署申請文件。但根據有關規定,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行使工會權利時需遵守特別義務,避免政治或工會性質的活動,因此排除適用。部分工種有必要持續有效運作,建議公共行政、大眾運輸、醫護人員及公用事業機構僱員組織參加工會權利應有別於一般僱員。
工會分三類 顧及中小企承受能力
工會的分類方面,文本建議參考台灣做法,分為「行業工會」、「職業工會」及「企業工會」。其中企業工會是由同一企業或公司僱員所組成,每一企業僅限組成一個「企業工會」,且為保障中小企承受能力,建議僱員人數達到一定數目方可成立「企業工會」;行業工會則是指從事同一行業的僱員組成的工會團體,如建築業工會、酒店業工會等;職業工會則是執行工作性質或職務所需能力非常類似的僱員所組成的工會,如廚師工會、售貨員工會等。
集體協商範圍不包括晉升及調職
在集體協商制度方面,文本建議未來工會可代表僱員進行集體協商,並透過立法規範集體協商制度,構建規範化的協商機制,作為促成勞資雙方進行協商的法律手段。其中,在協商代表部分,每個工會需具備足夠的會員人數,方能代表僱員進行協商,可進行集體協商的內容應圍繞勞動條件,包括︰報酬、工作時間、休假、職業安全和衛生條件等。
至於涉及僱員個人的工作表現或營運需要而決定的事宜(如僱員的晉升、調職等)則不能作為集體協商的內容。集體協議應延伸適用於同一企業內沒有參加工會的僱員,以及在集體協議訂立後才入職該企業的僱員。
文本亦明確指出,僱主不得因僱員組織或參加工會而對其作出歧視或其他使勞動權益受損的行為,而履行工會職務得申請缺勤。
《工會法》公開諮詢展開,《工會法》立法進入立法日程。 (張庚睿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