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昨日起至12月14日進行公開諮詢,勞工界議員李靜儀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樂見政府推出是次《工會法》立法諮詢,過往工聯亦有在議會中曾提案,但始終未能順利通過;明白社會對《工會法》有不同聲音,冀透過是次公開諮詢,能讓大眾更加了解《工會法》,從而凝聚共識,未來進一步平衡勞資雙方關係,能更切實維護僱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對於今次的諮詢文本,李靜儀認為設立工會的門檻不宜太高。她指,本澳成立工會的目的是以推進勞資協商方向為主,加上本澳產業規模具局限性,僱員的「行頭」亦較窄,因此在人數限制方面不應太高。其次是對於本澳以往已成立的工會團體設過渡規定,讓原有的工會透過合適的過渡規定以延續他們的發展。還有對於談判代表、或是工會領導架構成員亦需有一定保障,因過往一些工會代表並非受薪擔任,而只是為了僱員發聲和勞資協調努力而出任,因此會否為其日後帶來工作上不公平待遇、甚至是職業保障上的威脅是值得關注,法律亦需對他們作出保障。
集體協商制度創建勞資交流平台
在集體協商制度方面,李靜儀稱,工會應具有一定權利代表相關行業參與協商;因過往部分工友因文化水平差異、對法律認知或是對自身權利的認知,令他們在工作上不清晰有否因違權而與僱主之間產生矛盾;因此他們便很依靠要有行業或工會的代表,且與其僱主不具有隸屬關係情況下,去為工友們發聲及與僱主談判;否則便會出現因員工與僱主有隸屬關係而較難進行公平談判協商,因此工會法亦應該保障工會代表能有足夠參與空間。
總括而言,透過工會法確立集體協商權,能為企業與僱員之間的交流創建平台,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發展,提高企業生產力。
立法會議員李靜儀認為工會設立的門檻不宜太高。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