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立法規管補習中心

規範人員學歷及資格要求
27/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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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雙減(減輕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確定入法,給青年學子「減負」成為新的國策與顯學。在本澳,學生依賴補習的情況同樣嚴重,有統計指某校至少三至四成學生放學後需要到補習社補習,補習人數超乎想像之餘,相關機構也存在監管上的缺陷,包括師資良莠不齊、學生超收、場地違規等問題。

行政會昨日完成討論《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法律草案,當中要求所有同時向五人以上學生提供教學輔助服務的私人場所,必須獲得教青局准照方可運作,同時對人員學歷資格、場地進行規管,只能設於商業舖位、寫字樓、社會設施內。

家長與學生依賴補習的問題一直廣受關注,有分析認為,本澳社會較多雙職家庭,部分學生須課後託管,也有注重學生成績與表現的家長,希望透過課後補習來複習功課及學習其他才藝。

然而,過去補習社在人數監管上仍有不足,法例雖規定一位導師不能負責超過六位學生,但實際上「爆標」早已是常態,加上師資素質參差,場地缺乏規管,而由此衍生的安全問題亟需透過修法來解決。

場所設施需保障學生身心健康

行政會今(27)日完成討論《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法律草案。法案建議,在課餘時間同時向五名或以上的學生提供教學輔助服務的私人實體的場所,必須獲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發出准照後方可運作,且中心的營運場所及設施須設於與教學輔助活動相符並保障學生安全、身心健康的場所。

中心協調員需有高等專科學位

法案又建議,調整發出准照的程序、規範中心人員學歷及資格要求、監管場所提供的膳食及接送服務、規管補習活動的運作時問及規範處罰制度等。此外,法案建議訂定一站式發牌程序以建立一個更為完善的准照發出程序及監察制度。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教青局代局長龔志明稱,中心內的協調員要求高等專科學位,補習員(學習輔助員)的學歷要比輔助對象高等。又指,需對中心人員作資格審查,例如過去曾否犯罪,被判三年以上徒刑都被排除入職補習社。

課餘託管納入教青局管轄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指出,規範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相關法規實施已超過23年,隨著澳門社會以及教育制度的持續發展和進步,市民、家長、業界和教育界對中心的運作亦提出加強監管和規範管理的要求。另外,隨着社會發展,雙職家庭變得普遍,社會對課餘託管服務需求不斷增加,而有關服務一直未有法定制度監管。政府透過公開諮詢收集意見後,考慮到學生的安全及對相關服務日趨殷切的需求,建議透過立法將課餘託管服務的監管納入教青局的職責範圍。

新法生效後設兩年過渡期

教青局代局長龔志明表示,現存400多間補習社未來將納入規範,加上課餘託管中心總數不多於500間。新法生效後,補習社只能設於商業舖位、寫字樓、社會設施,並符合工務局、消防局、衛生局及教青局相應指引的規範,才能申領准照。過去六人以下設於住宅內的補習社,在新法生效後須於兩年內作出修正。

收費規管方面,法案建議補習社收費通報教青局,若更改收費則需於前30天通報,並將價格識別牌掛於中心內的當眼處,讓家長知悉,家長與中心亦需協議有關收費、退款方式。

馬耀鋒認同加強補習社監管

建議應以事前預防為主

立法會議員、共建好家園協會副理事長的馬耀鋒對此表示認同,並關注當局能否藉法律,提升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教育技巧,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更重要可以保障學童健康及家長權益。

身兼前線教師的馬耀鋒指出,對於行業的規管,以及保護未成年人的層面,政府應採取事前預防為主,事後追究為輔的原則。例如今次修法中,把過去未有法律規管的託管服務納入教青局的監管職責內,能有效補充法律空白。但法案規範教學輔助人員的學歷及資格,應只屬最基本要求。建議當局為相關人員提供培訓,提升指導學生課業的技巧、職業道德及安全意識,協助行業健康發展;以及規定教學輔助人員須在當局進行登記外,亦需在當眼處張貼相關人員的姓名及相片等資料,讓家長知悉其已經進行登記。

此外,馬耀鋒指自疫情以來,因防疫所需,涉及補習中心的服務及費用的投訴增多。即使,現時教青局訂定了補習社的收費指引,但未能處理這類情況。他認為法案進行審議時,政府應把停課期間的費用處理等問題納入其中,從而更好地規範行業運作,平衡學生與家長和業界實際營運的需要。 (編輯:陳宇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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