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澳門青洲河邊馬路一幅面積為2,967平方米的土地,原持有人為某間地產投資公司,2010年政府與該公司簽訂一份承諾書,政府可使用土地用作臨時設置燃料儲存庫,批地的臨時使用期由簽署承諾書起計三年,其後該地產投資有限公司同意可續期。但政府在期限後沒有歸還土地。2019年該公司上訴法院,政府則在2020年對上述案件提出初級法院無管轄權的延訴抗辯。及後上訴至中院後被駁回。
事情發生於1990年,當年澳門政府透過1990年5月11日的公證契約,將一 幅位於澳門青洲河邊馬路,面積2,967平方米的土地批予某地產投資有限公司。 在2010年3月18日,澳門特區政府與該地產投資有限公司簽訂一份承諾書,透過該承諾書,地產投資有限公司接受政府臨時使用上述土地,用作臨時設置燃料儲存庫。上述批地的臨時使用期由簽署承諾書起計三年,在期限屆滿前經地產投資有限公司同意可續期,此外,政府還承諾在期限屆滿後,將土地按原貌歸還。
然而,上述期間屆滿後,政府並未歸還上述土地。2019年地產投資有限公司向 初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政府歸還有關土地,或批出一幅具有同等條件的土地作為賠償。政府在檢察院代表下,在2020年對案 件向初級法院提出無管轄權的延訴抗辯。及 後初級法院駁回,政府上訴至中級法院。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認為該地產投資有限公司與政府簽署有關承諾書,屬於典型的民事法律範疇中的合同,而從承諾書中規定免除地產投資限公司向澳門特區政府繳付租金的條款來看,亦可以被定性為一個不動產租賃合同。由於地產投資有限公司的訴求被定性為民事法律範疇中的合同所產生的合同責任,因此,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28條規定,初級法院有管轄權審理由該合同所產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