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實施逾一年,社會轉趨穩定,相關配套法規亦在進一步完善。(資料圖片)
香港銀行公會日前更新文件,加入關於香港《國安法》的處理指引,當銀行知悉客戶因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被捕或被指控,必須向執法部門披露其有關財產。
與今年5月公布的版本相比,新指引加入了第71項,即根據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3第5條,以下兩種情況可被視為「觸發披露義務」:當銀行知悉有人因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被捕或被指控;和/或當銀行收到執法機構的資料後,知悉或懷疑有資產為「罪行相關財產」。
一旦「披露義務」被觸發,金融機構必須向聯合財富情報組(由香港警務處及海關人員組成)披露指定人員持有的財產,或與執法機構提供資訊有關的財產。財產包含所有類別的資產,包括其持股比例等。
違法者或罰款及監禁
雖然銀行公會沒有列出違反有關條例會面臨的後果,但根據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任何人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為「罪行相關財產」而未向警方披露,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此外,香港證監會上周也更新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常見問題》,同樣要求金融機構知悉出現上述情況須披露「罪行相關財產」。
《國安法》已凍結約四億資產
據統計,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警方已凍結約四億港元相關資產。其中,在2020年7月至12月間,警方國家安全處曾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凍結約6,500萬港元。
今年5月14日,時任香港保安局長李家超首次引用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凍結黎智英所持有的壹傳媒股份,以及其擁有的三家公司在香港銀行帳戶內的財產,估計超過三億港元。此後,保安局又引用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凍結了《蘋果日報》等三家公司的財產及廠房。 (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