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下稱「應變協調中心」)上周五(22日)宣布,因應疫情防控需要,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的規定,由10月23日零時起,因香港旅居史而接受醫學觀察的人士,在結束醫學觀察後七天內,不得經澳門前往內地。
應變協調中心重申,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的規定,自4月27日零時起,所有入境前14天曾到過香港的人士,須在指定地點接受14天醫學觀察,此措施不變。
因香港旅居史而接受醫學觀察的人士,在結束醫學觀察後七天內不得經澳門前往內地。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