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劉凱輝】行政會完成討論《第三批不動產的評定》行政法規草案,建議對本澳12個不動產項目作出評定,包括七項紀念物,四項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及一項建築群類別,該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21)日引介時表示,為持續有效保護具重要文化價值而未列入文物清單的不動產資源,政府根據 《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對本澳第三批12個不動產項目啟動評定程序,按規定經聽取不動產所有人的意見,對每項不動產進行文化價值的評估,再由文化遺產委員會發表意見,及進行公開諮詢。評定程序完成後,政府制定此行政法規。
當局完成的第三批建築文物評定,當中七項定為紀念物,四項定為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一項定為建築群類別。高園街的大坑遺跡、聖保祿學院遺址(學院建築遺跡;茨林圍圍牆遺跡;蔡記里圍牆遺跡)、石敢當行臺、三聖廟(九澳)、媽閣廟前地一號碼頭、原氹仔碼頭舊址及路環碼頭定為紀念物;得勝斜路55號房屋、加思欄後新馬路二號房屋、仁慈堂安老院及九澳聖母村七苦聖母小堂定為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九澳聖母村原痲瘋院舍及康樂室舊址則被評定為建築群類別。 其中,石敢當行臺、九澳三聖廟、加思欄後新馬路二號房屋及九澳聖母村原痲瘋院舍及康樂室舊址將設置臨時緩衝區。
仁慈堂安老院入選《第三批不動產的評定》名單。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