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由一個專責的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執行《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資料圖片)
《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文本建議由執業會計師審計,引入外部監督。(梁佩茵攝)
《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今(20)日起公開諮詢,至12月18日,為期60天。諮詢文本建議為解決現時公共資本企業監督權分散,權限不清,以及監督標準不統一的問題,應設立一個專責的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執行《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尤其是直接代表澳門特區及澳門特區其他公法人行使作為出資人的權利,具體的監督應集中「管資本」的事宜上,避免過度介入企業的經營自主權。【本報記者梁佩茵、陳嘉俊報道】
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公開諮詢記者招待會昨(19)日舉行。諮詢文本分為四章,包括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目的及原則、公共資本企業的監督、公共資本企業的機關權限、機關成員的選任及企業績效評核制度。
公資企業22間 資產規模涉530億元
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陳海帆介紹稱,現有公共資本企業共有 22間,至去年(2020年)這些公共資本企業資產總規模約 530億元。政府希望法律制定後,可以令公共資本企業經營決策程序科學化、規範化,確保決策前,以及決策後的執行過程始終處於受出資人的監督,確保公帑的合理使用,以及公共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諮詢文本同時建議引入實現公共利益原則、效益原則、公平公正原則、市場化運營原則及公開透明原則,作為公共資本企業在經營及運作過程中所依循的方向。
主管部門監督資本管理
文本建議設立一個專責的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執行《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具體的監督應集中「管資本」的事宜上,避免過度介入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具體監督職責包括保障公共出資權益,避免公共資產發生不當流失;督促公共資本企業建立及完善內部運作及監管制度及推動其業務優化;通過各種方法取得公共資本企業運作相關的文件及資料;就有關公共資本企業的事項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
此外,又建議引入執業會計師審計,以及資料公開的外部監督機制。
半數以上董監事須由特首委任
諮詢文本又建議在現行商法典基礎上,清晰及強化公共資本企業的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的權限。同時規範公共資本企業行政管理機關及監事會成員的選任條件,具體亦會因應出資比例,作差別性規範。例如特區政府若持有超過50%的財務出資,該公共資本企業的董事及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但不超過三分之二的成員或獨立監事由行政長官委任或指定。
公資企業須接受評核
文本亦建議構建公共資本企業績效評核制度,建議由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企業運營績效評核制度,並由其代表出資人擔任負責評核的主體。而評核結果將影響機關成員的續任及薪酬。評核要素包括須守法合規運作、經營具社會效益及履行社會責任等。
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將於諮詢期內舉辦兩場公眾諮詢會及三場專場諮詢會,有意出席的市民需於10月20日早上9時起登入公監辦公室網頁進行登記。除出席諮詢會外,市民亦可在諮詢期透過網上填寫意見,欲了解更多可瀏覽相關網頁www.gpsap.gov.mo。
陳海帆(中)宣布,《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今日起展開為期60天的公開諮詢。 (梁佩茵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