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建議設立專責的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執行法律規定。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陳海帆指,相信不會在現有部門基礎上再建立一個新的專責主管部門,至於由哪個部門負責,需待法律公布實施後再作決定,可能會由公監辦或其他部門負責。同時指該法律制度爭取明年(2022年)首季呈上行政會討論。
陳海帆稱,目前各地對公共資本企業的監管大致分三種模式,內地採用的統一監管、德國採用的分散監管和葡萄牙採用的混合監管模式,政府經研究認為採用統一專責部門監管模式,可以避免碎片化,有關制度能適用在所有相關企業上,加上澳門地方細,公共資本企業不多,若分開多個部門監管,會產生不少問題。
被問到該法律是否為了令公資企業的運作「政府部門化」?陳海帆直言剛好相反,她認為該法律釐清公共資本企業的自主權及責任,令公共資本企業在制度下可放手經營。
諮詢文本建議,新建立的主管部門具體的監督應集中「管資本」的事宜上。陳海帆稱,相關主管部門主要視乎企業的運作宗旨和目標有否實現,以及預算與原先計劃是否相符等情況作評估,以確保公帑合理使用,具體營運方式則交由企業選擇。
文本亦建議構建公共資本企業績效評核制度,建議由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企業運營績效評核制度,並由其代表出資人擔任負責評核的主體。而評核結果將影響機關成員的續任及薪酬。評核要素包括須守法合規運作、經營具社會效益及履行社會責任等。(編輯:梁佩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