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消息,一名「蛇頭」利用在澳門內港與珠海灣仔之間營運並以有償方式接載漁民來回的機動木艇,多次協助他人不經本澳的出入境口岸,從內港一帶的碼頭非法離開澳門,並收取偷渡費用來取得不法利益。
案中被告於2019年12月1日、3日及5日,以協助三人由澳門偷渡返回內地。被告因此被控觸犯11項收留罪,初級法院審理後,裁定其中的八項罪名不成立,而針對被告實施的涉及的兩項加重收留罪分別判處三年徒刑,一項未遂加重收留罪並判處1年6個月徒刑,三罪並罰,合共判處4年9個月實際徒刑。
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因未能證明被告或第三人收取涉及犯罪的報酬,應以第6/2004號法律第15條第一款的普通收留罪論處,並判處十個月徒刑,同時針對原審法院的競合刑罰決定作出改判,合共判處被告4年6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另外,被告提出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及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編輯:梁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