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經屋業主指,數月前有部分家團收到房屋局「解除買賣合約」書面通知,並要求家團在一個月內聘請律師進行申訴,否則收回房屋資產。(資料圖片)
房屋局表示,擁有或曾擁有樓花或單位,不符合做契資格,須解除預約合同。(資料圖片)
有經屋業主指,數月前有部分家團收到房屋局「解除買賣合約」書面通知,並要求家團在一個月內聘請律師進行申訴,否則收回房屋資產,當中原因主要以家團成員於早年購入樓花。今(19)日一眾經屋業主前往房屋局表達訴求,期望當局可派出代表與一眾經屋業主商討有關事宜,尋求解決辦法。
房屋局作出回應表示,新經濟房屋法的過渡規定已對部分因揀樓後持有物業未做契的經屋個案作出處理,而屬於提交申請之日至選擇單位之日擁有樓花或單位的預約買受人,仍不符合做契資格。
房屋局稱,今日到房屋局請願之人士因不符合新法的過渡規定,並同時因違反第10/2011號法律關於經屋申請時或揀選單位前,擁有或曾擁有樓花或單位,不符合做契資格,須解除預約合同。(編輯:梁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