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香港居民於19年6月15日在娛樂場進行警方筆錄期間進行隱蔽錄音,被控以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其後被初院判處90日罰金,每日訂為200澳門元,合共罰金18,000澳門元。該名港人不服上訴中級法院,即使香港和澳門的法律不同,但未經允許亦不能作任何形式的記錄,故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案情指出,該名港人在2019年5月13日於某娛樂場內遺失手機;其後在同年6月15日在到該娛樂場向保安部主任查詢,之後雙方報案求助。其後司警到場協助,該名港人私下進行隱蔽錄音,被警員發現。及後警方控以該名港人一項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被級法院審理後,判處甲90日罰金,每日訂為200澳門元,合共罰金18,000澳門元。
該名港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指出沒有被任何人告知不能進行錄音,僅憑辦事處牆壁上之禁止告示,且沒有任何證據可證明自己曾看到及知悉該告示,不能證實是未經同意下進行錄音。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認為未對被告作出禁止錄音之警告不等同於錄音行為獲得了同意或准許。中院續指,告知的方式有多種,以張貼的方式作出告知,或親身口頭方式作出告知,兩者之間並不存在邏輯上的不相容或矛盾。中院亦指出,即使香港和澳門的法律不同,但是,根據普通人的認知,被告也完全意識到其行為極有可能構成犯罪,並且對可能構成犯罪抱持放任接受的心態,存有接納其行為構成犯罪之意志,符合故意犯罪。綜合各項因素,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審判決。(編輯:胡可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