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0日凌晨,一名海關關員在醉酒狀態下在街上侮辱及弄傷警員,被帶往警司處仍對警員發表攻擊性言論。而關員當時處於醉酒狀態。其後保安司司長於2018年12月4日作出批示,將關員撤職。及後關員上訴至終審法院後敗訴。終院指出,關員在工作地點或公眾場所嚴重不尊重澳門保安部隊的同事。
關員針對保安司司長的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但被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關員不服後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認為其作出上述行為時處於嚴重醉酒狀態,因此對其行為失去了判斷力,並認為應對其科處強迫退休的處分而非撤職處分。
終審法院指出,即使證明了關員在作出涉案違紀事實時確實是處於醉酒狀態,這也並不意味關員不可歸責,哪怕只是偶然或暫時性不可歸責,因此絕對不能將這個情節視為阻卻其過錯的情節。其次,關員認為被上訴實體對其科處撤職處分的做法屬違法的部分,合議庭指出從已證事實能看到關員在工作地點或公眾場所嚴重不尊重澳門保安部隊的同事,而關員作出的這種行為顯示出其絕對不適合擔任其被交託之職務,同時失去了執行其作為海關關員一直以來行使之職能所必需的信任,因此,被上訴合議庭裁判基於上述行為而認定將其撤職是一個合理而恰當的處分無任何可指責之處。
案情指出,事發時該名海關關員在高士德大馬路某處大聲叫囂,三名治安警員上前了解情況並在查核關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後讓其離去,但關員仍在附近斑馬線停留;警員遂再上前勸喻其返回行人路,關員回到行人路時將煙頭棄置在地上,故警員對其作出檢控,但關員不僅拒絕還奮力反抗,而且還出言侮辱警員並用力掙脫試圖離去時弄傷警員。隨後,關員被帶返警司處接受調查,期間繼續向警員發表攻擊性言論且用手提電話拍攝值日房的運作並拍攝到在場的警員,其中有警員要求關員交出手提電話作檢查,關員不但拒絕還辱駡該名警員。 (編輯:陳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