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一份江省通信管理局對投訴人的答覆函,經核實該答覆函屬實。(互聯網圖片)
內地網絡近日流傳一份浙江省通信管理局7月5日對投訴人的答覆函,核實稱此前阿里雲計算有限公司未經用戶同意擅自將用戶留存在的註冊訊息泄露給第三方合作公司。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詢後,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相關負責人回應表示,該份編號為【2021】第483號的答覆函屬實。
前述答覆函針對投訴人反映「阿里雲計算有限公司未經用戶同意擅自泄露個人信息」的投訴材料稱,該局已收悉,經調查核實,現答覆如下:
2019年11月11日阿里雲計算公司未經用戶同意擅自將用戶留存在的註冊信息泄露給第三方合作公司,阿里雲計算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我局已責令阿里雲計算有限公司改正。
如對本答覆函存異議,可在接到本函之日起60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行政覆議,或在接到本函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阿里雲回應指,根據自查,該投訴事件應為2019年雙11前後,阿里雲一名電銷員工違反公司紀律,利用工作便利私下獲取客戶聯系方式,並透露給分銷商員工,從而引發一名客戶投訴。
對此,阿里雲表示,公司嚴禁員工向第三方泄露用戶注冊信息,已根據公司制度對該事件進行嚴肅處理,並遵照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要求積極整改,對人員管理層面上的不足進行強化改進。感謝大家的監督批評。
(編輯: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