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探討提高防火安全意識

新法物管需履行義務 業主屢勸不改將歸責
19/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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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物管需履行義務 業主屢勸不改將歸責
新法物管需履行義務 業主屢勸不改將歸責

消防局重申,天台有逃生功能故不應上鎖。(資料圖片)

消防局局長梁毓森(右二)與局方代表出席電台時事節目,探討提高防火安全意識。 (劉凱輝攝)

新的《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律將於明年8月起實施,並將取代沿用超過26年的《防火安全規章》。消防局代表昨日出席電台時事節目探討提高防火安全意識,局長梁毓森表示,新的防火安全法律規定,防火安全負責人違反義務,可被罰款500元至元。若管理員履行防火安全負責人義務,已勸喻業主停止影響防火安全的行為,但業主屢勸不改,當局不會處罰管理員,會將責任歸咎於涉事業主,至於俗稱的「三無大廈」則會將責任歸咎於所有業權人。 【本報記者劉凱輝報道】

梁毓森指出,新法將對工務和消防部門的職權重新劃分,如防火安全系統方面屬消防局權限,建築方面則屬工務局權限,並明確區分處理走火疏散通道障礙物的權限,若是可移動的障礙物則由消防局處理,若是固定物則由工務局處理。

新法實施有一年過渡期

新法同時規定大廈業主及物管公司等的義務,梁毓森解釋,若大廈發生火警,防火安全負責人需要配合消防局到現場,讓消防員第一時間掌握大廈情況展開救援工作,至於防火安全負責人可由現時的大廈管理員擔任,並需要接受消防局提供的專業培訓,包括基本知識及消防系統設備認識等。新法實施後有一年過渡期,以便各樓宇有足夠時間履行義務。對於現時不少人士在大廈內燃燒冥鏹,梁毓森表示,從消防安全角度不建議在大廈內燃燒,若收到舉報會即時出動解決,他呼籲公眾於允許的指定地方燃燒冥鏹。

唐樓天台用作逃生不應上鎖

對於有市民稱早年曾連天台購入唐樓五樓的單位,並認為大廈天台亦連帶屬於其私人地方。

梁毓森回應稱,火警時逃生最好方法是走到街上空曠地方,否則應向上逃生,天台為暫避安全地方。而唐樓的天台一般用作逃生用途,業主入則時應已知道天台用途,會按最初資料所列明的用途處理。他重申,火警時若未能走出街道逃生,天台應是暫時避險地方,因此天台門不應鎖上,以暢順逃生。他同時強調,屋界內阻塞逃生通道,消防有權執罰,但會先以勸喻為主。

至於有車輛停泊於大廈門外阻礙逃生,梁毓森指出,若停車的地方屬逃生通道,即屬於消防局的職權範圍,如相關業主於五日保證期內未處理,當局會處理,包括搬走並儲存,而衍生的費用需由涉事業主支付。

另外,消防局稱購入無人機以作偵查工作之用,如火警發生時會用於視察火警現場環境,檢查是否有人被困單位內等情況,當局設有小組負責跟進和採購先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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