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簽意見書

樓宇防火安全法將提交大會
29/0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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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29)日就《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簽署意見書,其後將提交立法會大會。法案最終文本包括進一步清晰了工務局和消防局在處理消防通道上障礙物時的責任,在處理疏散通道上發現可妨礙火警時人員疏散至地面,如剩餘物或污穢物、零散物、固定在建築上的材料,如屬固定物由工務局處理,例如是「天台屋」、在消防通道內違法加建的木門、鐵閘等則屬於固定物;其餘可以移動的障礙物,例如是擺放在消防通道的雜物,則由消防局處理。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總結指,法案最終文本亦確立了安全崗的重要性,明晰了同一用途、同一實體管理的非MA級特高樓宇,一個安全崗最多服務三幢樓宇。

法案亦聽取了委員意見,下調了防火安全負責人違反義務的罰款,範圍由2,000元至2萬元,大幅下調為300至1,500元。委員指由於樓宇安全負責人多數由大廈管理員出任,為免罰則太重,嚇退了大廈管理員出任樓宇安全負責人的意願,或因此令物管公司加價管理費。法案亦明確了防火安全負責人的義務和執行範圍,包括僅可負責一幢樓宇或一個場地的防火安全職務,並應完成經消防局認證的防火安全培訓。

法案最終文本亦聽取了委員意見,取消了原有的第三十條第一款中,負責編製防火工程系統的一方不可兼任執行檢查系統的職務,因委員指出,通常負責工程的一方亦會提供保養維修服務。

至於附加處罰方面,雖然委員會憂慮,要待全部行政上訴、司法上訴完確定後才執行附加處罰,需要很多年才能執行。不過最終立法會法律顧問認為應該要順應法律邏輯,避免出現申訴人在附加處罰執行之後,上訴才得直的情況。

過去,《防火安全規章》已沿用25年,法律早已跟不上城市發展;工務局和消防局在維護樓宇防火安全方面亦出現權責不清的情況。《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則訂定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和制定處罰制度。(編輯:吳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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