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劉凱輝】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續審議《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代表出席。會後,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及秘書崔世平作總結。對於法案建議獲臨時居留許可人士,如若頻繁有規律來澳就學、從事有償職業活動,或從事企業活動,即使是不留宿,亦不視為不在澳門通常居住。黃顯輝引述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強調,有關建議並非修改通常居住定義,而是澄清歧義,認定相關人士屬通常居住仍需按法律準則綜合考慮。
黃顯輝表示,會上有個別委員認為因涉及修改通常居住的重要定義內容,應繼續聽取社會意見後再作出決定。他引述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指,該法案並非修改通常居住的定義,通常居住在號法律第四條第四款已訂定了準則,亦羅列了幾種標準,讓當局去判斷通常居住的狀況。
黃少澤同時提出,回歸22年來,保安範疇及身份證明局一直按有關標準作出判斷;然而在2018年法院對貿促局事件的有關個案對通常居住的理解出現歧義情況,因此提案人就法案聽取三常會意見,結合國際慣例以及鄰近地區(香港)就通常居住的處理手法,作出有關建議。
另外,政府代表向三常會提交的法案新文本中新增建議,拒絕續期的居留許可若處於行政訴訟或司法訴訟,可於明年3月31日前要求行政當局重新評估。保安司強調相關修改並非為處理特定人士。此外,最新文本亦新增建議行政長官可將廢止居留許可的效力追溯至所依據事實的發生之日;管控手段方面,文本亦建議增加一款治安警察局可豁免收集未成年人的生物識別資料。黃顯輝表示,在調整法案最後本文後,將盡快簽署意見書,爭取本月底完成意見書,8月提交立法會大會作細則性審議通過,他稱有信心立法會本屆會期下月中完結前完成有關法案的審議。
立法會三常會昨日續審議《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會後,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左)及秘書崔世平(右)作總結。 (劉凱輝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