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細則性通過《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修訂案。負責細審的一常會主席何潤生引介法案表示,此次修法,是基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了《國旗法》、《國徽法》,澳門特區政府為切實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並履行維護國家象徵和標誌尊嚴的憲制責任,必須根據《 澳門基本法》和修改後的《國旗法》及《國徽法》有關規定,對第5/1999號法律進行相應修訂和完善。所以,立法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
法案修改內容主要有九個方面,一常會認為法案基本上回應並落實了兩部全國性法律修改的主要內容,同時,一常會向提案人了解一些未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如國旗使用後的回收及其監管、升掛國旗的場合等。提案人表示,有關內容將在法案獲得通過後,修改有關行政法規,由行政法規作相應規定,亦會發出具可操作性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