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候選人須為愛國者

七大準則審核是否具被選資格
13/0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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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準則審核是否具被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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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準則審核是否具被選資格

立法會選管會主席唐曉峰表示,候選人必須真誠擁護《基本法》、《憲法》及其確立的原則,必須為愛國者。 (陳嘉俊攝)

立法會選管會就落實《選舉法》第六條第八項的相關規定,制定七個準則。(資料圖片)

澳門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上周五(9日)宣布21名立法會候選人不符資格, 當中原因是選管會認為有關人士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昨 (12)日陸續有被取消資格的候選人到達選管會領取有關文件。選管會昨日亦就事件召開記者會,強調候選人必須真誠擁護《憲法》、澳門《基本》及其確立的原則,同時亦選管會就《選舉法》第六條第八項的相關規定制定七個準則。 【 本報記者陳嘉俊報道 】

選管會主席唐曉峰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也是澳門《基本法》制定的依據,擁護《基本法》就必然要擁護《憲法》及其確立的原則,尤其是「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等。

唐曉峰指出 , 候選人必須真誠擁護《憲法》、《基本法》 及其確 立的原則,必須為愛國者。作為愛國者,必然真心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必然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和特區的憲制秩序;不得從事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澳門基本法權威、 利用澳門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的活動等。

唐曉峰表示,參選人必須擁護《憲法》和澳門《基本法》,故此任何候選人如曾對有關中國共產黨進行抨擊、或意圖推翻的說話及行為,又或是曾對憲制攻擊抹黑,都足以構成不真誠的擁護,均不具備候選資格。

他亦指出,為審核所有候選人的被選資格,特別是落實《選舉法》第六條第八項的相關規定,選管會制定七個準則。

七大準則決定候選人是否具備被選資格

一、參選人/候選人須維護《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 序: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組織、參與或意圖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或發表與上述行為相關的言論,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二、參選人 / 候選人須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發表分裂國家的言論、或以任何方式參與上述相關活動,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三、防範參選人 / 候選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滲透特區權力機關: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參加境外反華勢力組織安排的反中亂澳培訓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接受上述組織提供的資助,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四、參選人/候選人須尊重《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發表與上述行為相關的言論,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五、參選人 / 候選人不得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及安全的行為: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違反第2/ 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規定,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六、參選人 / 候選人須尊重《憲法》及《基本法》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權限: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 出惡意攻擊或抹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通過的立法、 解釋或決定,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七、參選人 / 候選人不得為輔助作用者: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為實施上述第一至第六項之行為而以任何方式給予實質支持,協助或提供便利,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強調言論自由及批評施政與審查無關

至於有意見關心到,有關準則是否干涉到言論自由及批評政府。唐曉峰指出,候選人曾針對特區政府施政作出的監督批評,不屬於第四點標準所指;他重申,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所有澳門居民均享有言論自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澳門居民不會因為發表評論而受到處罰。

另外,根據選舉日程,對於候選名單作出的糾正或替換候選人, 選管會將於7月14日或之前作出決定及公布。對於選管會所作的決 定,候選名單受託人可提出異議。之後,候選名單亦可就選管會對異議的決定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昨日召開記者會,就立法會選舉候選人資格問題作出詳細說明。(陳嘉俊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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