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繼續細則性審議《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梁雄業攝)
陳澤武(右)表示,如果是違法安裝鐵閘、木門等固定建築的話,交由工務局處理;如果是可以移動的障礙物的話,交由消防局處理。 (梁雄業攝)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5)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審議政府提交的最新工作文本,新文本進一步清晰在處理樓宇內走廊或後樓梯等消防通道上障礙物的處理權限,並建議大幅降低防火安全負責人違反法律所規定義務的罰款。
【本報記者梁雄業報道】
已沿用25年的《防火安全規章》一直被批評制度落後,罰則不清及過低,執法存缺陷,消防局欠能處罰權,只有不斷巡查,負責的工務局因人手等不同原因做不了,已難以配合澳門社會和經濟的迅速發展,特區政府因此制定《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重新訂定職權,法案新增消防局具監管權限,並賦予其處罰職權,解決過往消防局沒有法定權限的缺失,並引入「自我保護義務」措施,樓宇或場地的所有人須承擔維持防火安全條件的責任並負有相應的義務,如所有人應確保透過合同方式聘用合資格企業,以提供防火安全系統的檢查、保養和維修服務。
二常會昨日會議後,主席陳澤武及秘書黃潔貞向傳媒匯報會議內容時表示,政府提交的最新工作文本,進一步清晰了在處理消防通道上障礙物時,工務局或消防局人員的責任。新文本建議在處理疏散通道上發現可妨礙火警時人員疏散至地面,如剩餘物或污穢物、零散物、固定在建築上的材料,如屬固定物由工務局處理,例如消防通道內違法加建的木門、鐵閘等則屬於固定物;其餘可以移動的障礙物由消防局處理。
在「自我保護義務」方面,陳澤武稱,新文本建議防火安全負責人應完成經消防局認證的防火安全培訓,但若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罰則由原文本建議的2,000至20,000元罰金,大幅降低為500至2,000元。二常會認為,因為防火安全負責人多數是大廈管理員等非專業人士,對降低處罰金額表示滿意。
陳澤武又稱,樓宇防火安全管理公司如涉及違法,業主有權取消相關公司的服務合約;如果樓宇防火安全管理公司確定被處罰或終止註冊,消防局會在網頁公布,違法者(管理公司)需要連續五天在特區的一份中文或葡文報紙刊登,讓小業主知悉,並安排聘用新公司。
就法律表述方面,陳澤武引述早前文本表示小業主獲發入伙紙後需維持防火安全的義務,二常會認為小業主未能清晰得知入伙紙發出時間,故新文本改為獲發使用通知後,義務才會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