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前檢察長何超明案件的檢察長辦公室司法輔助廳前廳長林伊娜,因涉嫌擅自取去走私案件扣押物沉香木,早前被初級法院裁定「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罪」罪成,判囚兩年,緩刑三年,條件為向特區政府捐獻五萬元。林伊娜和檢察院均不服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以相同罪名判處林伊娜兩年徒刑,不得緩刑。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22)日公布,2021 年1 月15日,檢察長辦公室司法輔助廳前廳長因涉嫌將一宗走私案件的扣押物(沉香木)擅自取走並據為己有,被初級法院刑事法庭裁定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19條規定及處罰的「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罪」罪成,判處兩年徒刑,暫緩三年執行,緩刑條件為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捐獻五萬澳門元。
前廳長和檢察院對上述裁判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後,裁定前廳長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檢察院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以相同罪名判處甲兩年徒刑,改判以實際徒刑執行。
合議庭裁判書中指出,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檢察長辦公室一名前廳長因取走案件扣押物沉香木被判刑,中院裁定其上訴理由不成立。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