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活動總結報告》除檢討本屆立法選舉整個競選流程外,對市民投票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亦有總結。
《立法會選舉法》嚴禁在投票站內使用手機等電訊設備,以保障選舉投票的保密性。(互聯網圖片)
《報告》資料顯示,投票當日在八個投票站合共發生14宗選民違規使用手機拍攝投票情況,當中13人被警方拘捕,餘下一人需協助警方調查。隨後,初級法院於2013年11月公布合共審理13宗涉嫌違反立會選舉的案件,除一人罪名不成立外,其餘12 人均被判罪名成立。
選管會強調,根據《立法會選舉法》規定,未經選管會事先批准,在投票站內均禁止使用任何電訊設備,或具錄音、拍照或錄像功能的設備,違者將按《刑法典》規定追究「加重違令罪」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