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弊案部分罪名發回重審

張祖榮提上訴判決無效爭議被駁回
17/0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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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祖榮提上訴判決無效爭議被駁回

中級法院今年5月27日對貿促局移民弊案作出上訴判決,其中貿促局前主席張祖榮獲改判11個月徒刑,緩刑兩年六個月,並將濫用職權、受賄和清洗黑錢罪等指控發回初級法院重審。張祖榮對上訴判決提出無效爭議,今(17)日被中級法院合議庭駁回。

張祖榮(第一嫌犯)於今年6月10日提出爭議指,上訴庭不但審理了不應審理的涉及其原被指控的「濫用職權」罪的課題,還遺漏審理部分上訴內容,更沒有指出他有「資料不正確」罪的犯罪故意的上訴理由,所以該上訴判決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所容許援引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的規定,應為無效。

中級法院合議庭認為,上訴庭既然在上訴判決書中已裁定檢察院在上訴狀內就第三嫌犯的情況而主張的有關「濫用職權」罪與「違反保密」罪之間是存在著實質競合關係的上訴問題是成立的,再加上已實質裁定原審庭把第一嫌犯上述三項「濫用職權」指控罪名改變為「違反保密」罪的決定並不成立,那便要對在同一份一審判決書中凡涉及原審庭把原相關「濫用職權」指控罪名改變罪名定性的地方予以處理,因為正是《刑事訴訟法典》第393條第3款規定上訴庭有這審判義務。此外,《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第1款指上訴庭得界定發回重審的訴訟標的範圍。

在本案中,檢察院並非在維護嫌犯們的利益下就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因此上訴庭是可以因應檢察院是次上訴在原先針對第三嫌犯的情況方面所引發的上述兩個罪狀的實質競合關係的問題,作出對第一嫌犯的訴訟利益不利的上訴判決。

至於第一嫌犯提到的案中既證事實並沒有指出涉案手錶是在2018年4月23日之前取得的、更沒有指出他有「資料不正確」罪的犯罪故意等上訴論調,實質上也已被上訴庭在同一上訴判決書內發表的以下判決理由駁回了:根據原審既證事實,原審庭在法律上判他「資料不正確」罪罪成的決定並無不妥之處。

綜上所述,第一嫌犯就上訴判決提出的無效爭議並不成立。(編輯:陳駿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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